今天居然在慕尼黑地铁里的信息屏上也看到钉子户的新闻。
更新: 看到 zola 前往重庆查访最牛钉子户事件去了。太牛了。强烈支持+佩服。 donau: 钉子户传到德国
是的,我也在<a href="http://donau.spaces.live.com/blog/cns!9F6814C3A841E937!2070.entry" title="钉
从2005年开始,大唐保定热电厂接受“乐凯大街拓宽改造和同期建设热网工程”通知,对本厂职工在临街的住宅楼实施拆迁,然而到2006年9月份工程已接近尾声,楼房仍然没有拆除。已经迁离的职工至今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款,承诺的回迁房渺无定期。居无定所,没有领到一分钱租房款。职工对此纷纷提出控诉,指出此次拆迁属于违法行为以及拆迁补偿款有被贪污的嫌疑。 走和谐之路 如 此 拆 迁 为 那 般?
拆迁出自什么原因? 2005年6月14日,大唐保定热电厂向职工发布一份《拆迁通告》,“因乐凯大街拓宽改造和同期建设热网工程的需要,一生活区11—18单元、42—43单元需在市政府限定的时间内由我厂组织拆除”。此通告充分说明,拆迁属于政府建设项目。 乐凯大街的拓宽,要求以路中心往两侧各30米,热网工程需要铺设的管道,应在公路的边缘。但是,到2006年8月份,公路修建已接近尾声,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根本不需要拆除;热网管道铺设距离楼墙约1米,也不需要拆除楼房。宿舍楼南部及七一路北,与住宅楼看齐(甚至多出)的多处建筑,都没有拆除。既然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那么在公路拓宽的规划图上应该有明确的标明;既然公路拓宽和热网改造都不需要拆除职工的住宅楼,那么热电厂为什么要求职工迁离并拆除居住多年的住宅楼呢? 对此疑问,热电厂作为此次拆迁的负责人未能做出明确澄清,称本次拆迁是“接受了保定市市区路网建设指挥部的《拆除通知》”,至于公路拓宽及路网改造是否必须拆除临街的住宅楼,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悬疑,以至于部分职工表示怀疑:“其实是有些人借用政府名义,扩大了拆迁来贪污拆迁补偿款。” 热电厂扣除职工60%的拆迁补偿款 2005年6月21日,热电厂针对拆迁安置,召开了“职代会代表团长会议”,做出保热厂[2005]134号文件《大唐保定热电厂拆除一生活区4号、15号楼回迁安置实施办法》。该办法中对于被拆迁职工的补偿款方面有一项规定: 三、被拆除房屋均价:1280元/建筑平方米,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截至2005年)。 据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保定市物价局出具的市拆字(2004)第017号文件,《关于保定市城市房屋等级划分、附属设施补贴、基准价格及重置价格的通知》中,对普通单元式楼房的定价是每平方米1400元,那么,热电厂召开的职代会上,是如何确定为每平方米1280元的呢?显然,这个价格没有经过评估,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事实上物业公司李昭灵承认了是没有评估自定价格。 每年折旧2%的理由是什么?该楼房始建于1975年,截止2005年为30年,扣除的折旧为60%,而且不论职工是从哪一年入住,都是按60%扣除。职工住房面积为53平方米不等,那么110户被拆迁房将被扣除400—500万元。这数百万元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面对每平方只有512元的低价,职工们纷纷表示:“拆迁不是买卖房屋,一平方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凭什么要折旧?”“地下室都550元呢,难道我们的住房连地下室都不如?” 并且,这个安置办法本身,遭到了职工们的反对:“会议是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代表团长是各个车间、部门的主任或组长,他们的住房不在拆迁之列,他们也不代表职工的利益,这个会议根本没有职工的发言权。”“如果不公布那个文件,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个会议。”“这个会议没有经过我们产权人的委托或同意,是单方面将我们的住房收购了,这就是强买强卖!” 但是,热电厂没有给职工们提问或协商的权利,《安置办法》发布之后,职工就只剩下签字搬出的时间,而没有任何表达反对意见的机会。 职工:我们被“赶出”了住宅楼 在《实施办法》中对于搬迁的期限规定为: 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尽管这个办法受到职工“违法”的质疑,但是职工却没有发表意见进行反驳的机会,只能按照厂方已经写好的协议书签字搬家。“根本没有进行协商,为什么叫协议书呢?”在一份由数十名职工签名的《违法、违纪、国法不容、党纪不容》的控诉书中,对拆迁过程中诸多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描述: 在拆迁过程中保定热电厂采用了国务院、建设部明令禁止的手段,如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停止工作、办学习班、劳动改造、停发奖金、停止医疗费用、封停养老保险帐户及待岗、下岗等手段相威胁,偷拍搬迁职工照片,以便动用黑恶势力进行报复。从车间到班组,从党内到党外施加压力胁迫职工尽快搬家。退休职工贾庆国因据理力争,不想受到裁决,因此病重住院,不到一周气绝身亡。为防止事态闹大,建设局、热电厂不得不转由原来安置一套住房,为其安置两套住房而了结。再如职工张慕春,因工伤住院,被迫停止了住院治疗。因未参加过房改,按拆迁条例应先进行房改后再进行补偿,但是建设局、热电厂拒不执行国家拆迁法律法规、房改政策,逼其按热电厂的《拆迁办法》签定协议。职工贾庆华、樊卫东、张保生等三人遭下岗扫地劳动处理。更有甚者,厂工会某领导说:“要无条件服从、无条件搬家”、“在拆迁问题上权比法大”。物业公司某领导说:“热电厂的拆迁有自己的办法,市里面的规定不管用”等极不负责的言论,胁迫职工搬家,在广大职工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在一份人力资源处于2005年8月26日下达给逾期未迁的职工的《关于对生活区未按规定搬迁人员的处理决定》中,有如下批示: 按照保定市道路改造规划,涉及我厂一生活区过街楼拆迁工作,你本人也在拆迁之列,做为电厂一名员工,理应有大局意识,从电厂的发展考虑,但是你只顾小家不顾大家,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企业利益,经多方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做工作,思想认识还未提高,保定市规定的搬迁最后期限已到,你仍未搬迁,其后果直接影响到我厂的形象及施工的进度。经厂部研究决定对你做出待岗处理。自2005年8月26日16:00到物业公司报到。 一、待岗期间待遇 1、发生活费每月520元。2、停发所有奖金。 3、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停止缴纳,封存帐户。4、取消各种福利待遇 二、待岗期间管理:1、本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到物业公司报到,过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待岗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保定热电厂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厂规厂纪、纠缠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 在厂方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大部分职工被胁迫签定了拆迁协议,不到一周时间先后搬出了住宅楼……. 诉诸法庭:拒绝搬迁的特殊住户 实施拆迁一年之后,楼房屹然未动,空洞的大楼上,仍然有一户职工在里面居住,“违法拆迁、国法不容”、“迫害烈属、誓死捍卫权益”的标语长挂街头已有一年。 被指定拆迁的4号楼、15号楼共有110户职工居住,其中107户已经参加了2000年进行的房改,住户掏钱购买了自己居住的住房,取得了房屋的拥有权。仅有张慕春一户未曾办理,是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4号楼203室,因此在拆迁之前,张慕春要求进行房改以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厂方以“房改问题不在本次拆迁范围”“房改政策已经停止”等为由拒绝了张慕春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协议。 为此,保定市建设局于9月24日召开首届拆迁听证会,会议决定由大唐保定热电厂解决张慕春的居住问题,在棉纺厂租一套过度房供其居住。但是因厂方未按约定为张慕春付房租,导致房门被撬,门锁被换,财物被盗无法进住。经核实,却是开达物业公司李昭灵所为。而后又在电厂二生活区为他另找一处住房,但是不久之后又发生房门被撬、家具被扔到楼下突发事件。经过派出所的讯问,参与此次非法入室大肆抢夺私人财务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长张力等政府人员及纠集的社会黑恶势力所为。 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2005年10月份,保定市建设局应拆迁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的申请,于2005年10月8日做出市建裁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以“超出拆迁法管理范围,房改政策已停止”为由,否决了张慕春提出的房改要求。10月29日保定市建设局又召开强制拆迁听证会,12月6日发出强制拆迁通知书,限期在15日内完成搬迁。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条文说明房改已经停止。强制拆迁也因为没有对张慕春进行证据保全而无法施行。(见附件2)此后,张慕春向法院对保定市建设局发起诉讼。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保定市建设局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市建裁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驳回原告张慕春要求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诉讼请求。张慕春随后提起上诉。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保行终字第34号判决书,仍然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张慕春的代理律师在本案的《律师函》中明确说明:本案被上诉人与本案被拆迁人及拆迁施工项目存在着利益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作为行政裁决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因此,本案所涉裁决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清楚 据张慕春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获得的工商登记档案和有关材料可知:乐凯大街拆迁改造的原因及项目之一是热网改造工程,而该工程是由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供热公司)实施的。而这个供热公司的股东包括被拆迁人即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市垃圾清运管道疏通队(下简称垃圾队)等四个股东,其中垃圾队出资货币650万元,占供热公司全部股份的13%。而该垃圾队的性质是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上级主管单位正是被上诉人保定市建设局。二、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迁人单位从来未停止过,相反因拆迁在即而在加速优先进行。三、承租人按有关政府规定及被拆迁人自己的明文规定享有优先选择房改的权利;第四、正是临到拆迁,房改的紧迫性就更强、政策越倾斜,因此房改只会有利于拆迁的顺利进行而不会耽误拆迁。因此,关于“房改政策已经停止”、“临到拆迁不可能等到你房改了再拆”的疑虑完全可以打消。 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拆迁作为一个侵益性行政行为,其合法与否主要要看其是否有人民政府的许可,因此在本案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判断第三人拆迁主体是否适格、被申诉人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证据。然而,该最重要的证据第三人在有关程序中从来没有向申诉人出示过,被申诉人也从来没有要求第三人向申诉人出示,更别说经过双方质证了。可是,被申诉人在此主要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却做出了支持第三人的裁决,而一审法院在被申诉人没有在合法举证期间举证的该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自己主动调取该证,而且不经过质证就采信该证据并做出支持被申诉人的一审判决。因此,被申诉人及一审法院的行为是严重程序违法。 第一,拆迁许可证是具体行政行为者必须出示的证据,因为它是第三人作为拆迁人资格是否适格的关键证明,也是有关裁决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没有该证据,本案的一切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虽然〈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并未明确申请人可以不出示该证据,按其重要性,其应落入该法条第(八)项,即: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的范围,因为它是裁决和申请裁决的前提;退一万步说,就算该规则没有细列出该证据,作为该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者的被申诉人也不能不要求第三人在裁决过程中提交并对其进行质证,因为这是审核第三人是否具有拆迁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权力、从而是否会造成对申诉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基本证据;也正是因为此,被申诉人才在其制作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的当事人须知中要明确将其作为第一项应附的材料列出。然而,本案行政裁决及一审审理时,第三人及被申诉人都未主动向申诉人出示过。因此,申诉人认为裁决程序违法。 因此,一审法院在被申诉人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向第三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调取(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向被申诉人调取乐凯大街路(保满路-三丰路)段拆迁范围图这两份证据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对此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慕春房改问题之所以无法解决,是由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张慕春曾因工伤申报与厂有关领导产生矛盾,以致于在房改过程中一再遭拒。败诉之后,张慕春在《我终于明白百姓告官的诉讼打不赢》一文中道出了自己失败的原因,并且态度明确地表示:“我将与这次违法拆迁斗争到底。”已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目前,张慕春一户仍然单独居住在空荡荡的4号楼上,该楼已经搬空,破碎不堪,与修整后的乐凯大街极不相称,挂在窗户上的标语已经一年有余,与保定市容显得极不协调。被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的僵持局面,不知到何时得以缓解?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何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拆迁户:我们的补偿款哪儿去了? 除张慕春一户之外,其他住户已经搬离将被拆迁的楼房,但是搬迁之后,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发放。根据《安置办法》,职工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给钱;二、给房。除少数职工选择换房的方式之外,大部分职工选择了现金补偿的方式。但是自从搬迁之后,职工到财务部门领取补偿金的时候,只领取了15000元的临时款。住户的房屋面积大多都是50余平方米,即使按照被折旧的40%计算,这点补偿也远远不够。问及这笔款的名义,职工说:“没有什么名义,就是先给你点,剩下的等着再说吧。”因此,有职工认为这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款,所以没有支取。 同样,根据《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及标准”中规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发给被拆迁户在回迁之前的过度房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也没有发放。《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及标准”的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对房屋附属物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职工询问为什么没有对天然气管道的拆迁补助费的规定时,得到答复说:“天然气管道是建房时由厂里花钱安装的。”可是天然气管道跟电话、空调、有线电视一样,当初都是由厂里安装的,在职工购买房屋时都已经划价在购房款之内,属于室内设施。为什么在拆迁的时候把天然气管道一项的补偿费减掉了?天然气管道的初装费为3550元左右,110户将近40万元。这应该补偿给拆迁户的40万元哪儿去了当有职工到厂里追问有关补偿款的种种问题时,竟然得到这样的答复:“人家一百多户都不问,你为什么来问呢?”或者“厂里现在没有这笔钱,再等一等吧”,或“楼房还没有拆呢,等拆完了才能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房款暂不发放,待回迁时与安置房屋房款合并计算。”职工们说:“没有补偿款怎么可以拆迁?补偿款不到位,就是违法拆迁” 既然此次拆迁属于政府的道路拓宽及热网改造工程,近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在计划之内,应由政府拨款。那么补偿款何时拨出?有没有拨出?为什么拨款事项不对拆迁户公示?如果没有准备补偿款,那么此次拆迁是否违法?如果补偿款没有拨出,那么这每户15000元的临时款又从何而来呢? 职工:这次拆迁到底是什么行为? 到2006年9月份,乐凯大街拓宽以及热网管道铺设已接近尾声,而指定被拆迁的4号楼却屹然未动,这让人产生怀疑:拆迁与工程无关的住宅楼,到底是什么行为? 在本此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迁人是大唐保定热电厂。自2005年3月9日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这个协议从未公示,究竟是怎样的补偿协议?已经购买住房并取得房屋产权的职工,在拆迁程序中为什么不是被拆迁人呢?职工们回答:“当初热电厂为了避税,房改时没有为每户职工办理产权证。”同样,据职工反映,每一位被拆迁的职工都没有看到保定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拆迁人应该出示的《拆迁许可证》,其有无拆迁资质受到质疑。 保定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根据拆迁法的规定,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才能签定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该物业公司如何取得了制定协议和签定协议的资格?如果热电厂以及该物业公司是受城市管理局委托,那么委托协议是什么?为什么不对职工公示?热电厂又二次委托给物业公司搞拆,违背了建设部的拆迁工作规程 拆迁之初,热电厂承诺被拆迁职工的回迁安置办法是:回迁至“电厂一生活区整体改造后新建的多层、高层住宅楼”。搬迁与回迁之间的过度期限“不超过18个月”。但是到目前为止,承诺中的“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还是毫无踪影,回迁之日遥遥无期。原指定在一生活区内“保定热电厂子弟学校”校园内的新住宅楼选地,已经长满了荒草,根本没有动工的迹象。据了解,该校园所有权于2003年已经归当地教委,教委拒绝在这里建筑住宅楼,那么热电厂为什么在2005年选择在这里建造新楼房呢?没有建楼的地点,回迁安置的承诺如何兑现? 职工们感觉上当受骗,但是对于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却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没有反驳的机会,自身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正如一位职工所讲:“我们不敢跟领导们抗衡,如果我在这个问题上对抗了他们,那么他们会在另一个问题上处理我,假如我犯了个错误,该罚我一百块钱的时候,他们就会罚我一千元!” 在一份由被拆迁职工共同签名的控诉书中,职工们表示:“热电厂在拆迁过程中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损害政府形象,背离了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110户职工真诚希望上级机关尽快派调查组调查此次拆迁事件,为拆迁职工伸张正义,归还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法制社会一片蓝天!” 而2006年7月24 日《保定晚报》一篇署名张弛通讯员的文章“期待拆迁能顺利进行”我们不妨提醒张弛:“倘若违法拆迁能顺利进行”,我们还何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这位通讯员应尽其通讯员的职责,应大胆把“顺利”更正为“依法和谐拆迁”,诚信做人,做文章。我们相信在只有在促进社会公平、转变行政方式,消除不和谐因素。我们期待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依法和谐拆迁,大唐保定热电厂的拆迁工作定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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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不照計畫 官賠民4000萬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3.08 03:39 am
桃園縣一件已定案的都市計畫道路,縣政府卻擅自更動路線,硬把呂家三兄弟的土地連同房屋徵收、拆除,當時三兄弟曾拚命抗爭但沒有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認定這是違法徵收,判決疏於監督的內政部應賠償三兄弟近四千萬元。 三兄弟的土地本來不在被徵收範圍,卻被強行徵收,三人當時已領了三千多萬元的徵收補償,加上本案賠償金額,實際領得超過七千萬元。本案仍可上訴,如內政部敗訴確定,和呂家三兄弟有同樣遭遇的地主可能會循例訴訟,和桃園縣府、內政部對簿公堂。 判決指出,桃園縣政府辦理南崁新市鎮部分農業區、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的都計案,縣府都委會九十年底作成決議,但縣府送內政部呈核的路線卻不是先前都委會決議的路線,而是縣府擅自擬議的路線。 法官認為,內政部未盡監督之責,就核定桃園縣府送審的路線,此舉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的作業規定明確違法,後續衍生的徵收處分也跟著違法。 法院認定徵收違法,本應撤銷內政部徵收三兄弟土地的處分,但考量到違法徵收三兄弟的土地已闢建道路,且已通車,考量維持現狀的地方交通及發展的公益著眼,比保護三兄弟土地所有權的私益要大得多,因此作出「情況判決」,不撤銷徵收處分,但須賠償呂氏三兄弟所受損害。 判決指出,依縣府都委會決議的路線,都市計畫道路原本只從三兄弟土地的東南方穿過,只需徵收土地約一百八十一坪,但三人實際被徵收一千四百五十八坪,多了一千二百多坪;以每坪價格五萬五千元計算,扣除呂氏兄弟已領補償,內政部還須賠償三千八百多萬元以及利息。 呂氏兄弟的律師蔡進良指出,被錯誤徵收的土地上有他們的故居,故居被拆時,三兄弟曾拚命抗爭,但縣府冷漠以對;如今法院判決證明呂家兄弟的抗爭是對的。 徵地案》有誰因此獲利?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07.03.08 03:39 am
桃園縣呂家三兄弟的土地徵收案賠償金額不小,但更駭人的是,這件都市計畫案從送審到核定的粗率,到底是相關機關疏失以致張冠李戴錯報路線?或是有人謀不臧,藉機偷天換日從中牟利?應該查個清楚。 都市計畫怎麼劃,涉及鉅大利益,向來是各方勢力競逐的是非地,且常遭致民怨;都市計畫法因而規定一定的審議程序,且須經過公開展覽,以昭公信。 本案涉及的都市計畫變更,地方意見很多,判決書提到三案,結果三案都未中選;桃園縣政府送給內政部審議的,竟是一份未經都委會決議的「實測圖」,是第四案。內政部對此「天外飛來一筆」並未懷疑,就這麼定了計畫的範圍,也決定了相關居民的土地、建物的「生與死」,連法官都覺得難以理解。 為什麼會出現第四案?內政部的審議是形式還是實質?這些疑問,都應該在判決定讞後透過調查解答。道路計畫未依規定而轉了彎,如呂家兄弟因此權益受損,得靠行政救濟爭回權益,政府連帶損失,面子掛不住,還得額外付賠償金。 到底是誰獲利,獲利者有沒有行政或刑事責任,應該查個清楚。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貳、案 由: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陳訴人所有土地改良物之查估作業草率,調查未登錄地土地改良物情形,亦未盡確實,且未依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均有違失;又對於陳訴人陳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乙節,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誤解,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陳訴人所有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非但失之草率,且與「改進土地徵收作業原則」等相關規定未合,確有違失。 按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函頒「改進土地徵收作業原則」第十項規定:「為防止搶種、搶建及節省地上物查估時間、人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會同需地機關,利用錄影或拍照,作為土地上物查估之參考。」另按高雄市政府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令頒修正「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舉辦公共工程用地內之建築物及農作物應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查明左列事項,作為估定補償價額之依據:……前項建築物或農作物調查,應通知所有權人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並拍照留證。但經勘查後再行設置或種植者不予補償。」查高雄市政府為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於陳訴人所有土庫段一小段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七、六三八、六三九地號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依該府函附資料顯示,當時該府承辦人員僅以橫式活頁筆記紙記載調查結果,既無載明調查日期,亦未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簽名,作成紀錄,更未拍照留證;致嗣後陳訴人就六三三及六三四地號土地之土地改良物申請複估時,經該府地政處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複估結果,尚須增補差額新臺幣(下同)二二萬二、○二五元,經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非但失之草率,且與上開規定未合,確有違失。 二、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調查該區段徵收工程用地及四鄰接連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情形及核算補償金額,未盡確實,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 按內政部函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6款及第8款規定,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內容應記明土地改良物情形及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另按當時高雄市政府函頒「高雄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漁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觀賞花木附註一、九規定:「數量以實地查估為準,但每公畝土地種植數量超過表列數量百分二十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一種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費,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查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一高市地政五字第一五二六○號公告徵收該區段徵收範圍內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依土地改良物補償清冊所載,僅有北側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計有李顏玉君等八戶,然至陳訴人八十三年一月間陳請發給其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時,經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會同有關單位檢測後,又同意就陳訴人所有土庫段一小段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七、六三八、六三九地號西側未登錄地上之農作改良物予以補償,嗣於八十三年四月六日現場勘查農作改良物後,認應以價格最優惠之芒果予以補償,並估定其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二二萬一、二○○元,經該處通知陳訴人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蓋章領訖。惟於同日陳訴人復陳情上開未登錄土地農作改良物應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物及超過表列數量百分之二十者,仍應予以補償乙節,經該處重新核算,並加成補償後,通知陳訴人於八十三年九月二日領取農作改良物福木差額補償費五萬三、三六○元。足見高雄市政府調查該區段徵收工程用地及四鄰接連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情形,未盡確實,以致於陳訴人陳請發給未登錄地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後,始據以檢測、會勘辦理補償,而於現場勘查時,又未依上開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導致於發給陳訴人未登錄地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後,再重新核算發給陳訴人差額補償費,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 三、關於陳訴人陳請閱覽該區段徵收相關檔案資料乙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陳訴人誤解,亦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 關於陳訴人陳請閱覽該區段徵收相關檔案資料乙節,經查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區內周徐輝地上物查估補償情形說明會」先作成「一、周君所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請主辦單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規定,另訂期通知周君至本總隊閱覽。」之結論,並經該處土地開發總隊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六二五二號函復請陳訴人填寫閱卷申請書,經陳訴人填具閱卷申請書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送還該總隊後,該總隊乃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六三四三號函請陳訴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至該總隊閱卷。由於陳訴人認為該總隊未出示「八十一年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陳訴人名下之地上物查估清冊(調查表)及拍照紀錄」,陳訴人乃於閱卷同日再陳請確實辦理通知閱覽。而該總隊卻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八六三二號函復陳訴人略以:「經查原卷並無調查表及拍照紀錄。」嗣高雄市政府又陸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高市府地發字第九○七一號函復陳訴人略謂:「請台端提供詳細時間(年月日)、地上物種類、土地位置所在(地段、地號)及通知查估文號,以利調閱辦理後續作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高市府地發字第一六七五二號函復陳訴人略以:「……台端擬申請相關資料之閱卷乙節,請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後,該總隊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六四○二號函復陳訴人略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故台端補償清冊資料均已於公告期間陳列閱覽,另調查資料及照片因屬補償清冊公告作業前之擬稿及準備資料,依行政程序法前開規定無法提供閱覽。」綜觀上述高雄市政府暨其所屬歷次復函內容,顯未究明事實即予函復,敷衍了事,以致前後說詞不一,導致陳訴人誤解,亦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 綜上所述,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陳訴人所有土地改良物之查估作業草率,調查未登錄地土地改良物情形,亦未盡確實,且未依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均有違失;又對於陳訴人陳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乙節,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誤解,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
提案委員: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月 日
Δ
是的,我也在<a href="http://donau.spaces.live.com/blog/cns!9F6814C3A841E937!2070.entry" title="钉
从2005年开始,大唐保定热电厂接受“乐凯大街拓宽改造和同期建设热网工程”通知,对本厂职工在临街的住宅楼实施拆迁,然而到2006年9月份工程已接近尾声,楼房仍然没有拆除。已经迁离的职工至今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款,承诺的回迁房渺无定期。居无定所,没有领到一分钱租房款。职工对此纷纷提出控诉,指出此次拆迁属于违法行为以及拆迁补偿款有被贪污的嫌疑。
走和谐之路 如 此 拆 迁 为 那 般?
拆迁出自什么原因?
2005年6月14日,大唐保定热电厂向职工发布一份《拆迁通告》,“因乐凯大街拓宽改造和同期建设热网工程的需要,一生活区11—18单元、42—43单元需在市政府限定的时间内由我厂组织拆除”。此通告充分说明,拆迁属于政府建设项目。
乐凯大街的拓宽,要求以路中心往两侧各30米,热网工程需要铺设的管道,应在公路的边缘。但是,到2006年8月份,公路修建已接近尾声,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根本不需要拆除;热网管道铺设距离楼墙约1米,也不需要拆除楼房。宿舍楼南部及七一路北,与住宅楼看齐(甚至多出)的多处建筑,都没有拆除。既然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那么在公路拓宽的规划图上应该有明确的标明;既然公路拓宽和热网改造都不需要拆除职工的住宅楼,那么热电厂为什么要求职工迁离并拆除居住多年的住宅楼呢?
对此疑问,热电厂作为此次拆迁的负责人未能做出明确澄清,称本次拆迁是“接受了保定市市区路网建设指挥部的《拆除通知》”,至于公路拓宽及路网改造是否必须拆除临街的住宅楼,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悬疑,以至于部分职工表示怀疑:“其实是有些人借用政府名义,扩大了拆迁来贪污拆迁补偿款。”
热电厂扣除职工60%的拆迁补偿款
2005年6月21日,热电厂针对拆迁安置,召开了“职代会代表团长会议”,做出保热厂[2005]134号文件《大唐保定热电厂拆除一生活区4号、15号楼回迁安置实施办法》。该办法中对于被拆迁职工的补偿款方面有一项规定:
三、被拆除房屋均价:1280元/建筑平方米,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截至2005年)。
据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保定市物价局出具的市拆字(2004)第017号文件,《关于保定市城市房屋等级划分、附属设施补贴、基准价格及重置价格的通知》中,对普通单元式楼房的定价是每平方米1400元,那么,热电厂召开的职代会上,是如何确定为每平方米1280元的呢?显然,这个价格没有经过评估,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事实上物业公司李昭灵承认了是没有评估自定价格。
每年折旧2%的理由是什么?该楼房始建于1975年,截止2005年为30年,扣除的折旧为60%,而且不论职工是从哪一年入住,都是按60%扣除。职工住房面积为53平方米不等,那么110户被拆迁房将被扣除400—500万元。这数百万元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面对每平方只有512元的低价,职工们纷纷表示:“拆迁不是买卖房屋,一平方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凭什么要折旧?”“地下室都550元呢,难道我们的住房连地下室都不如?”
并且,这个安置办法本身,遭到了职工们的反对:“会议是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代表团长是各个车间、部门的主任或组长,他们的住房不在拆迁之列,他们也不代表职工的利益,这个会议根本没有职工的发言权。”“如果不公布那个文件,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个会议。”“这个会议没有经过我们产权人的委托或同意,是单方面将我们的住房收购了,这就是强买强卖!”
但是,热电厂没有给职工们提问或协商的权利,《安置办法》发布之后,职工就只剩下签字搬出的时间,而没有任何表达反对意见的机会。
职工:我们被“赶出”了住宅楼
在《实施办法》中对于搬迁的期限规定为:
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尽管这个办法受到职工“违法”的质疑,但是职工却没有发表意见进行反驳的机会,只能按照厂方已经写好的协议书签字搬家。“根本没有进行协商,为什么叫协议书呢?”在一份由数十名职工签名的《违法、违纪、国法不容、党纪不容》的控诉书中,对拆迁过程中诸多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描述:
在拆迁过程中保定热电厂采用了国务院、建设部明令禁止的手段,如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停止工作、办学习班、劳动改造、停发奖金、停止医疗费用、封停养老保险帐户及待岗、下岗等手段相威胁,偷拍搬迁职工照片,以便动用黑恶势力进行报复。从车间到班组,从党内到党外施加压力胁迫职工尽快搬家。退休职工贾庆国因据理力争,不想受到裁决,因此病重住院,不到一周气绝身亡。为防止事态闹大,建设局、热电厂不得不转由原来安置一套住房,为其安置两套住房而了结。再如职工张慕春,因工伤住院,被迫停止了住院治疗。因未参加过房改,按拆迁条例应先进行房改后再进行补偿,但是建设局、热电厂拒不执行国家拆迁法律法规、房改政策,逼其按热电厂的《拆迁办法》签定协议。职工贾庆华、樊卫东、张保生等三人遭下岗扫地劳动处理。更有甚者,厂工会某领导说:“要无条件服从、无条件搬家”、“在拆迁问题上权比法大”。物业公司某领导说:“热电厂的拆迁有自己的办法,市里面的规定不管用”等极不负责的言论,胁迫职工搬家,在广大职工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在一份人力资源处于2005年8月26日下达给逾期未迁的职工的《关于对生活区未按规定搬迁人员的处理决定》中,有如下批示:
按照保定市道路改造规划,涉及我厂一生活区过街楼拆迁工作,你本人也在拆迁之列,做为电厂一名员工,理应有大局意识,从电厂的发展考虑,但是你只顾小家不顾大家,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企业利益,经多方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做工作,思想认识还未提高,保定市规定的搬迁最后期限已到,你仍未搬迁,其后果直接影响到我厂的形象及施工的进度。经厂部研究决定对你做出待岗处理。自2005年8月26日16:00到物业公司报到。
一、待岗期间待遇
1、发生活费每月520元。2、停发所有奖金。
3、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停止缴纳,封存帐户。4、取消各种福利待遇
二、待岗期间管理:1、本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到物业公司报到,过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待岗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保定热电厂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厂规厂纪、纠缠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
在厂方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大部分职工被胁迫签定了拆迁协议,不到一周时间先后搬出了住宅楼…….
诉诸法庭:拒绝搬迁的特殊住户
实施拆迁一年之后,楼房屹然未动,空洞的大楼上,仍然有一户职工在里面居住,“违法拆迁、国法不容”、“迫害烈属、誓死捍卫权益”的标语长挂街头已有一年。
被指定拆迁的4号楼、15号楼共有110户职工居住,其中107户已经参加了2000年进行的房改,住户掏钱购买了自己居住的住房,取得了房屋的拥有权。仅有张慕春一户未曾办理,是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4号楼203室,因此在拆迁之前,张慕春要求进行房改以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厂方以“房改问题不在本次拆迁范围”“房改政策已经停止”等为由拒绝了张慕春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协议。
为此,保定市建设局于9月24日召开首届拆迁听证会,会议决定由大唐保定热电厂解决张慕春的居住问题,在棉纺厂租一套过度房供其居住。但是因厂方未按约定为张慕春付房租,导致房门被撬,门锁被换,财物被盗无法进住。经核实,却是开达物业公司李昭灵所为。而后又在电厂二生活区为他另找一处住房,但是不久之后又发生房门被撬、家具被扔到楼下突发事件。经过派出所的讯问,参与此次非法入室大肆抢夺私人财务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长张力等政府人员及纠集的社会黑恶势力所为。
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2005年10月份,保定市建设局应拆迁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的申请,于2005年10月8日做出市建裁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以“超出拆迁法管理范围,房改政策已停止”为由,否决了张慕春提出的房改要求。10月29日保定市建设局又召开强制拆迁听证会,12月6日发出强制拆迁通知书,限期在15日内完成搬迁。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条文说明房改已经停止。强制拆迁也因为没有对张慕春进行证据保全而无法施行。(见附件2)此后,张慕春向法院对保定市建设局发起诉讼。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保定市建设局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市建裁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驳回原告张慕春要求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诉讼请求。张慕春随后提起上诉。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保行终字第34号判决书,仍然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张慕春的代理律师在本案的《律师函》中明确说明:本案被上诉人与本案被拆迁人及拆迁施工项目存在着利益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作为行政裁决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因此,本案所涉裁决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清楚
据张慕春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获得的工商登记档案和有关材料可知:乐凯大街拆迁改造的原因及项目之一是热网改造工程,而该工程是由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供热公司)实施的。而这个供热公司的股东包括被拆迁人即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市垃圾清运管道疏通队(下简称垃圾队)等四个股东,其中垃圾队出资货币650万元,占供热公司全部股份的13%。而该垃圾队的性质是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上级主管单位正是被上诉人保定市建设局。二、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迁人单位从来未停止过,相反因拆迁在即而在加速优先进行。三、承租人按有关政府规定及被拆迁人自己的明文规定享有优先选择房改的权利;第四、正是临到拆迁,房改的紧迫性就更强、政策越倾斜,因此房改只会有利于拆迁的顺利进行而不会耽误拆迁。因此,关于“房改政策已经停止”、“临到拆迁不可能等到你房改了再拆”的疑虑完全可以打消。
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拆迁作为一个侵益性行政行为,其合法与否主要要看其是否有人民政府的许可,因此在本案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判断第三人拆迁主体是否适格、被申诉人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证据。然而,该最重要的证据第三人在有关程序中从来没有向申诉人出示过,被申诉人也从来没有要求第三人向申诉人出示,更别说经过双方质证了。可是,被申诉人在此主要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却做出了支持第三人的裁决,而一审法院在被申诉人没有在合法举证期间举证的该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自己主动调取该证,而且不经过质证就采信该证据并做出支持被申诉人的一审判决。因此,被申诉人及一审法院的行为是严重程序违法。
第一,拆迁许可证是具体行政行为者必须出示的证据,因为它是第三人作为拆迁人资格是否适格的关键证明,也是有关裁决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没有该证据,本案的一切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虽然〈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并未明确申请人可以不出示该证据,按其重要性,其应落入该法条第(八)项,即: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的范围,因为它是裁决和申请裁决的前提;退一万步说,就算该规则没有细列出该证据,作为该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者的被申诉人也不能不要求第三人在裁决过程中提交并对其进行质证,因为这是审核第三人是否具有拆迁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权力、从而是否会造成对申诉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基本证据;也正是因为此,被申诉人才在其制作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的当事人须知中要明确将其作为第一项应附的材料列出。然而,本案行政裁决及一审审理时,第三人及被申诉人都未主动向申诉人出示过。因此,申诉人认为裁决程序违法。
因此,一审法院在被申诉人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向第三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调取(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向被申诉人调取乐凯大街路(保满路-三丰路)段拆迁范围图这两份证据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对此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慕春房改问题之所以无法解决,是由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张慕春曾因工伤申报与厂有关领导产生矛盾,以致于在房改过程中一再遭拒。败诉之后,张慕春在《我终于明白百姓告官的诉讼打不赢》一文中道出了自己失败的原因,并且态度明确地表示:“我将与这次违法拆迁斗争到底。”已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目前,张慕春一户仍然单独居住在空荡荡的4号楼上,该楼已经搬空,破碎不堪,与修整后的乐凯大街极不相称,挂在窗户上的标语已经一年有余,与保定市容显得极不协调。被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的僵持局面,不知到何时得以缓解?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何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拆迁户:我们的补偿款哪儿去了?
除张慕春一户之外,其他住户已经搬离将被拆迁的楼房,但是搬迁之后,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发放。根据《安置办法》,职工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给钱;二、给房。除少数职工选择换房的方式之外,大部分职工选择了现金补偿的方式。但是自从搬迁之后,职工到财务部门领取补偿金的时候,只领取了15000元的临时款。住户的房屋面积大多都是50余平方米,即使按照被折旧的40%计算,这点补偿也远远不够。问及这笔款的名义,职工说:“没有什么名义,就是先给你点,剩下的等着再说吧。”因此,有职工认为这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款,所以没有支取。
同样,根据《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及标准”中规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发给被拆迁户在回迁之前的过度房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也没有发放。《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及标准”的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对房屋附属物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职工询问为什么没有对天然气管道的拆迁补助费的规定时,得到答复说:“天然气管道是建房时由厂里花钱安装的。”可是天然气管道跟电话、空调、有线电视一样,当初都是由厂里安装的,在职工购买房屋时都已经划价在购房款之内,属于室内设施。为什么在拆迁的时候把天然气管道一项的补偿费减掉了?天然气管道的初装费为3550元左右,110户将近40万元。这应该补偿给拆迁户的40万元哪儿去了当有职工到厂里追问有关补偿款的种种问题时,竟然得到这样的答复:“人家一百多户都不问,你为什么来问呢?”或者“厂里现在没有这笔钱,再等一等吧”,或“楼房还没有拆呢,等拆完了才能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房款暂不发放,待回迁时与安置房屋房款合并计算。”职工们说:“没有补偿款怎么可以拆迁?补偿款不到位,就是违法拆迁”
既然此次拆迁属于政府的道路拓宽及热网改造工程,近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在计划之内,应由政府拨款。那么补偿款何时拨出?有没有拨出?为什么拨款事项不对拆迁户公示?如果没有准备补偿款,那么此次拆迁是否违法?如果补偿款没有拨出,那么这每户15000元的临时款又从何而来呢?
职工:这次拆迁到底是什么行为?
到2006年9月份,乐凯大街拓宽以及热网管道铺设已接近尾声,而指定被拆迁的4号楼却屹然未动,这让人产生怀疑:拆迁与工程无关的住宅楼,到底是什么行为?
在本此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迁人是大唐保定热电厂。自2005年3月9日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这个协议从未公示,究竟是怎样的补偿协议?已经购买住房并取得房屋产权的职工,在拆迁程序中为什么不是被拆迁人呢?职工们回答:“当初热电厂为了避税,房改时没有为每户职工办理产权证。”同样,据职工反映,每一位被拆迁的职工都没有看到保定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拆迁人应该出示的《拆迁许可证》,其有无拆迁资质受到质疑。
保定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根据拆迁法的规定,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才能签定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该物业公司如何取得了制定协议和签定协议的资格?如果热电厂以及该物业公司是受城市管理局委托,那么委托协议是什么?为什么不对职工公示?热电厂又二次委托给物业公司搞拆,违背了建设部的拆迁工作规程
拆迁之初,热电厂承诺被拆迁职工的回迁安置办法是:回迁至“电厂一生活区整体改造后新建的多层、高层住宅楼”。搬迁与回迁之间的过度期限“不超过18个月”。但是到目前为止,承诺中的“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还是毫无踪影,回迁之日遥遥无期。原指定在一生活区内“保定热电厂子弟学校”校园内的新住宅楼选地,已经长满了荒草,根本没有动工的迹象。据了解,该校园所有权于2003年已经归当地教委,教委拒绝在这里建筑住宅楼,那么热电厂为什么在2005年选择在这里建造新楼房呢?没有建楼的地点,回迁安置的承诺如何兑现?
职工们感觉上当受骗,但是对于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却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没有反驳的机会,自身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正如一位职工所讲:“我们不敢跟领导们抗衡,如果我在这个问题上对抗了他们,那么他们会在另一个问题上处理我,假如我犯了个错误,该罚我一百块钱的时候,他们就会罚我一千元!”
在一份由被拆迁职工共同签名的控诉书中,职工们表示:“热电厂在拆迁过程中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损害政府形象,背离了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110户职工真诚希望上级机关尽快派调查组调查此次拆迁事件,为拆迁职工伸张正义,归还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法制社会一片蓝天!”
而2006年7月24 日《保定晚报》一篇署名张弛通讯员的文章“期待拆迁能顺利进行”我们不妨提醒张弛:“倘若违法拆迁能顺利进行”,我们还何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这位通讯员应尽其通讯员的职责,应大胆把“顺利”更正为“依法和谐拆迁”,诚信做人,做文章。我们相信在只有在促进社会公平、转变行政方式,消除不和谐因素。我们期待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依法和谐拆迁,大唐保定热电厂的拆迁工作定能顺利进行。
http://post.0312.net/Page/news.asp?ID=50949
徵地不照計畫 官賠民4000萬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3.08 03:39 am
桃園縣一件已定案的都市計畫道路,縣政府卻擅自更動路線,硬把呂家三兄弟的土地連同房屋徵收、拆除,當時三兄弟曾拚命抗爭但沒有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認定這是違法徵收,判決疏於監督的內政部應賠償三兄弟近四千萬元。
三兄弟的土地本來不在被徵收範圍,卻被強行徵收,三人當時已領了三千多萬元的徵收補償,加上本案賠償金額,實際領得超過七千萬元。本案仍可上訴,如內政部敗訴確定,和呂家三兄弟有同樣遭遇的地主可能會循例訴訟,和桃園縣府、內政部對簿公堂。
判決指出,桃園縣政府辦理南崁新市鎮部分農業區、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的都計案,縣府都委會九十年底作成決議,但縣府送內政部呈核的路線卻不是先前都委會決議的路線,而是縣府擅自擬議的路線。
法官認為,內政部未盡監督之責,就核定桃園縣府送審的路線,此舉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的作業規定明確違法,後續衍生的徵收處分也跟著違法。
法院認定徵收違法,本應撤銷內政部徵收三兄弟土地的處分,但考量到違法徵收三兄弟的土地已闢建道路,且已通車,考量維持現狀的地方交通及發展的公益著眼,比保護三兄弟土地所有權的私益要大得多,因此作出「情況判決」,不撤銷徵收處分,但須賠償呂氏三兄弟所受損害。
判決指出,依縣府都委會決議的路線,都市計畫道路原本只從三兄弟土地的東南方穿過,只需徵收土地約一百八十一坪,但三人實際被徵收一千四百五十八坪,多了一千二百多坪;以每坪價格五萬五千元計算,扣除呂氏兄弟已領補償,內政部還須賠償三千八百多萬元以及利息。
呂氏兄弟的律師蔡進良指出,被錯誤徵收的土地上有他們的故居,故居被拆時,三兄弟曾拚命抗爭,但縣府冷漠以對;如今法院判決證明呂家兄弟的抗爭是對的。
徵地案》有誰因此獲利?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07.03.08 03:39 am
桃園縣呂家三兄弟的土地徵收案賠償金額不小,但更駭人的是,這件都市計畫案從送審到核定的粗率,到底是相關機關疏失以致張冠李戴錯報路線?或是有人謀不臧,藉機偷天換日從中牟利?應該查個清楚。
都市計畫怎麼劃,涉及鉅大利益,向來是各方勢力競逐的是非地,且常遭致民怨;都市計畫法因而規定一定的審議程序,且須經過公開展覽,以昭公信。
本案涉及的都市計畫變更,地方意見很多,判決書提到三案,結果三案都未中選;桃園縣政府送給內政部審議的,竟是一份未經都委會決議的「實測圖」,是第四案。內政部對此「天外飛來一筆」並未懷疑,就這麼定了計畫的範圍,也決定了相關居民的土地、建物的「生與死」,連法官都覺得難以理解。
為什麼會出現第四案?內政部的審議是形式還是實質?這些疑問,都應該在判決定讞後透過調查解答。道路計畫未依規定而轉了彎,如呂家兄弟因此權益受損,得靠行政救濟爭回權益,政府連帶損失,面子掛不住,還得額外付賠償金。
到底是誰獲利,獲利者有沒有行政或刑事責任,應該查個清楚。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貳、案 由: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陳訴人所有土地改良物之查估作業草率,調查未登錄地土地改良物情形,亦未盡確實,且未依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均有違失;又對於陳訴人陳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乙節,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誤解,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陳訴人所有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非但失之草率,且與「改進土地徵收作業原則」等相關規定未合,確有違失。
按內政部七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函頒「改進土地徵收作業原則」第十項規定:「為防止搶種、搶建及節省地上物查估時間、人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會同需地機關,利用錄影或拍照,作為土地上物查估之參考。」另按高雄市政府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令頒修正「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舉辦公共工程用地內之建築物及農作物應由本府有關單位派員查明左列事項,作為估定補償價額之依據:……前項建築物或農作物調查,應通知所有權人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並拍照留證。但經勘查後再行設置或種植者不予補償。」查高雄市政府為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於陳訴人所有土庫段一小段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七、六三八、六三九地號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依該府函附資料顯示,當時該府承辦人員僅以橫式活頁筆記紙記載調查結果,既無載明調查日期,亦未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簽名,作成紀錄,更未拍照留證;致嗣後陳訴人就六三三及六三四地號土地之土地改良物申請複估時,經該府地政處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複估結果,尚須增補差額新臺幣(下同)二二萬二、○二五元,經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非但失之草率,且與上開規定未合,確有違失。
二、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調查該區段徵收工程用地及四鄰接連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情形及核算補償金額,未盡確實,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
按內政部函頒「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6款及第8款規定,區段徵收土地計畫書內容應記明土地改良物情形及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另按當時高雄市政府函頒「高雄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漁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觀賞花木附註一、九規定:「數量以實地查估為準,但每公畝土地種植數量超過表列數量百分二十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一種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費,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查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一高市地政五字第一五二六○號公告徵收該區段徵收範圍內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依土地改良物補償清冊所載,僅有北側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計有李顏玉君等八戶,然至陳訴人八十三年一月間陳請發給其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時,經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會同有關單位檢測後,又同意就陳訴人所有土庫段一小段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七、六三八、六三九地號西側未登錄地上之農作改良物予以補償,嗣於八十三年四月六日現場勘查農作改良物後,認應以價格最優惠之芒果予以補償,並估定其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二二萬一、二○○元,經該處通知陳訴人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蓋章領訖。惟於同日陳訴人復陳情上開未登錄土地農作改良物應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物及超過表列數量百分之二十者,仍應予以補償乙節,經該處重新核算,並加成補償後,通知陳訴人於八十三年九月二日領取農作改良物福木差額補償費五萬三、三六○元。足見高雄市政府調查該區段徵收工程用地及四鄰接連未登錄土地之土地改良物情形,未盡確實,以致於陳訴人陳請發給未登錄地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後,始據以檢測、會勘辦理補償,而於現場勘查時,又未依上開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導致於發給陳訴人未登錄地之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後,再重新核算發給陳訴人差額補償費,影響政府公信力,核有違失。
三、關於陳訴人陳請閱覽該區段徵收相關檔案資料乙節,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陳訴人誤解,亦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
關於陳訴人陳請閱覽該區段徵收相關檔案資料乙節,經查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區內周徐輝地上物查估補償情形說明會」先作成「一、周君所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請主辦單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規定,另訂期通知周君至本總隊閱覽。」之結論,並經該處土地開發總隊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六二五二號函復請陳訴人填寫閱卷申請書,經陳訴人填具閱卷申請書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送還該總隊後,該總隊乃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六三四三號函請陳訴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至該總隊閱卷。由於陳訴人認為該總隊未出示「八十一年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陳訴人名下之地上物查估清冊(調查表)及拍照紀錄」,陳訴人乃於閱卷同日再陳請確實辦理通知閱覽。而該總隊卻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八六三二號函復陳訴人略以:「經查原卷並無調查表及拍照紀錄。」嗣高雄市政府又陸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高市府地發字第九○七一號函復陳訴人略謂:「請台端提供詳細時間(年月日)、地上物種類、土地位置所在(地段、地號)及通知查估文號,以利調閱辦理後續作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高市府地發字第一六七五二號函復陳訴人略以:「……台端擬申請相關資料之閱卷乙節,請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後,該總隊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高市地發一字第六四○二號函復陳訴人略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故台端補償清冊資料均已於公告期間陳列閱覽,另調查資料及照片因屬補償清冊公告作業前之擬稿及準備資料,依行政程序法前開規定無法提供閱覽。」綜觀上述高雄市政府暨其所屬歷次復函內容,顯未究明事實即予函復,敷衍了事,以致前後說詞不一,導致陳訴人誤解,亦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
綜上所述,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八十一年度楠梓區土庫段區段徵收工程」,對陳訴人所有土地改良物之查估作業草率,調查未登錄地土地改良物情形,亦未盡確實,且未依規定核算補償金額,均有違失;又對於陳訴人陳請閱覽相關檔案資料乙節,歷次復函內容,前後說詞不一,導致誤解,影響政府威信,確有缺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
提案委員: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月 日